[视频作者] 检索与历史
[视频时长] 3:9
[视频类型] 社科·法律·心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取得了原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职责,其有权作出本案征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责任。 现原告所建房屋已经完成,无法再修建防空
![[图]【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人民法院案例库】非因行政相对人原因,适用新旧法律规范时,应适用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范。](https://i0.hdslb.com/bfs/archive/73a3277e24569f5355fcbbe03b42c3f625d4130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