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作者] 林福明律师
[视频时长] 3:30
[视频类型] 社科·法律·心理
在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中,当事人陈述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最具有直接性,往往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和了解案情重要的资料或信息来源之一。由于当事人同时具有案件诉讼主体和证据来源两种属性,且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要优先于证据来源的地位,这就会导致当事人陈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偏向性,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一般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陈述。为了尽可能确保当事人陈述的可信性,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对当事人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首先,在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