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不能越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民法典》总则编第26条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的义务,因此以私塾教育取代义务教育于法不容。(来源:北京司法)L北京司法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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