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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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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6 17:07
[视频作者] 高靖律师
[视频时长] 8:39
[视频类型] 社科·法律·心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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