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作者] 高靖律师
[视频时长] 8:15
[视频类型] 社科·法律·心理
关键词: 行政诉讼/举报答复/受案范围/原告资格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图]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https://i0.hdslb.com/bfs/archive/fe3497396753d29b76561623adf049c07d090e8c.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