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作者] 高靖律师
[视频时长] 16:31
[视频类型] 社科·法律·心理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 注意:《合同法》已于《民法典》生效之日废止,即2021年1月1日,可以在《民法典》中查找相对应的条款。